| 普法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每周一解(第5、6条) |
|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12-18 点击量:405 |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标志着我国文化法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的规定。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构筑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制度体系的框架,其中具有基础性、最能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中国特色的制度,就是本条所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度。 一、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促进均等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战略部署。2015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将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列为首要任务。 本条规定将《意见》提出的政策构想和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了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法律制度。 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本条规定,国务院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指导标准有四个要点。 第一,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这决定了指导标准具有在全国范围内保障基本、统一规范的效力。 第二,标准的性质是指导指导标准,所谓指导标准,特点是重点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明确我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事项和政府的保障底线,淡化数量和水平指标。这是因为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作为国家层面的“底线标准”,很难完全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应给各地留出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的足够空间。 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但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相比,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受益范围广、信息复杂、地方特色鲜明等特点,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相对较低,因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主要应由地方政府决定。 第三,制定指导标准的依据是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四,指导标准应动态调整。 三、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本条规定,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地方实施标准,主要考虑四大因素: 一是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含义是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不能少于国家指导标准,数量和水平不能低于国家指导标准。 二是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新增项目的遴选确定、服务的数量和水平指标,要有效对接当地群众的实际需求。 三是财政支撑能力。原则是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共财政的支撑能力相匹配。 四是地方文化特色。所提供的项目、内容,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地方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地方文化特色,把更多的植根于老百姓生活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样式、文化活动纳入地方实施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的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着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资源分散、效能不高的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首先就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了协调机制的建设目标: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体制。由此可见,本条是将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 国家层面的综合协调机制 规定包含四个要点: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主体是国务院,体现了协调机制的权威性。 第二,协调的范围是“综合”。所谓“综合”,一方面是说协调机制要容纳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相关的所有中央部委;另一方面是说协调的事项范围广泛,从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到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要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三是协调机制的功能是指导、协调和推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 四是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也就是文化部承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的职责,负责协调机制日常的具体工作。 2014年3月19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正式成立。到2016年底,协调组的组成单位已经达到26个。 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 (1)协调推进重大公共文化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2)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3)协调建立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 (4)统筹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和文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5)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重点惠民项目。 (6)协调推进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7)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监督评估机制。 (8)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其他重大事项。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成立以来,探索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会商机制、共同调研机制和督察机制,成为整合各部门优势资源、共同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平台。 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责 本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承担起统筹协调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实现共建共享的职责。 地方政府统筹协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点任务,在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有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统筹协调的目标是探索整合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共建共享,提升综合效益。 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政府和大量的地(市)、县(市)政府都组建了当地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组织,政府通过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正在形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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