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每周一解(第1、2条) |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1 点击量:370 |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标志着我国文化法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解读
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作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2015年初,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目标。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要让人民群众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也要让人民群众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当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就是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补短板、强基础,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民族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优秀传统文化往往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承下来,又在传承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职责。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灵魂。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共文化发展,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核心要义。 五、坚定文化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说到底是要坚定文化自信。公共文化服务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形式传播和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理解与认识党和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孕育而成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神追求,是人民群众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思想来源。 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法律的力量全面强化政府主导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必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进一步走向繁荣发展。 七、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体现是文明素质的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全面滋养和培育人的文明素质,全面提升人的科学文化素养,是锻造合格公民重要渠道。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解读
法律界定的公共文化服务包括了三大要素:责任主体、服务目的和提供内容。 一、责任主体 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是重要的参与者。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是宪法赋予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履行基本职能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把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奠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的理论基础,也意味着向全民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 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不等于政府包揽包办。社会力量是重要的参与者。社会力量参与是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公共文化发展动力的生动体现。 二、服务目的 公共文化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政供给能力相适应。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强调“基本”。“基本”是一个提供内容的范围尺度,也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动态调整、不断提升。目前,我国通过制定国家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公共文化服务在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等方面已经有了基本的要求。 三、提供内容 法律规定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的内容包括三大类: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其他相关服务。本法第十四条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和列举。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是指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种样态、形式、种类的文化资源、文化活动、文化产品。从形式上说,不论是图书、影视等实体性的文化产品,还是阅读指导、培训等服务,抑或是形式多样的文化艺术活动,只要是用于公益目的,均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其他相关服务,是指一些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辅助性服务。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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