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每周一解(第3、4条)
普法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每周一解(第3、4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7    点击量:178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标志着我国文化法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方向和指导方针的规定。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国外文化有益成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构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就要求公共文化服务以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方式方法,通过融入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形式,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其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以人民为中心,首先,要求公共文化服务确立人民创造文化、人民分享文化的理念,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和文化表现。其次,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要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三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神内核,是当代中国的价值共识。公共文化服务应充分发挥自身特点,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践行公民的价值准则,提升公民的文明素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传播和践行融入公共文化服务全过程。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方针

公共文化服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内容建设是根本。产品的创作和生产是内容建设的源头。怎样才能让全民族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迸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基本的指导方针。

“双百”方针应用于公共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有两层含义:第一,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多层次、多样性、个性化相适应,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要不拘一格,既要有阳春白雪,也要有下里巴人;既要顶天立地,也要铺天盖地,以具有广泛包容性的产品和服务来适应老百姓多样化的需求。第二,文化的本质功能是“以文化人”。作为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在倡导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同时,对弘扬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体现主旋律的产品和服务应给予明确的鼓励、有力的支持。发展先进文化,创新传统文化,扶持通俗文化,引导流行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有害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对不同内容、不同样态文化现象的基本态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解读


本条是关于政府保障责任的规定。

一、保障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职责最重要的方式,是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是因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它统筹安排和指导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工作,是具有战略性的纲领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提出,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再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还具有审查和批准执行的职权。

不论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内容均经过了广泛深入的研究与审查,其产生经过了完整的法律程序,其执行情况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法定约束力。 

二、保障原则

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是公共文化服务的突出特点。

公益性是说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主要由公共财政支撑,为人民群众提供免费的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是公共文化服务区别于其他文化服务最主要的特征,是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前提和保障。

基本性是指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尺度。目前阶段,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和地方实施标准的内容,就是“基本”的具体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

均等性是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要求。文化发展由全体人民共同创造,文化发展的成果也理应由全体人民共享。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承担着为全体公民创造文化享有环境和条件的责任。

便利性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条件。公共文化服务是老百姓身边的文化服务,没有便利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就没有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公共文化服务的应有作用就难以发挥。

“四性”写入法律,标志着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特点由理论概括、政策表达上升为法律规定,成为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责任的指导原则。

三、保障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内容主要是三大方面:一是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二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三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载体。公共文化设施属于典型的公共设施,因此,规划、建设和投资主体是各级政府。

本法第二章用6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专门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出规范,有的是将以往行政法规、标准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有的是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新规定。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和系统建设的统称。“体系化”程度不高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短板,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没有得到很好满足,另一方面存在着设施闲置、资源浪费、效益不高的现象。

所以,政府履行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保障责任,必须着眼于完善服务体系,切实弥补体系建设上的短板。 

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是指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为此,法律将提高服务效能纳入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服务效能的提升,不仅仅取决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自身的努力,更取决于制约效能提升的关键性要素是否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保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起一种理念:提升服务效能是一个系统工程,提升服务效能必须从强化保障、完善体系、突破制约性要素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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