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关于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的通知 |
|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3-05-03 点击量: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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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关于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的 通 知 各镇乡(城区办)文体站: 根据冀文社字[2012]45号和唐文广(办)字[2012]100号通知精神,为做好迁安市古籍普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我市现存古籍的数量、价值、分布和保护现状,抢救和保护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古籍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依据河北省古籍普查工作要求,古籍普查对象为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其他特种文献,如甲骨、简牍、帛书、金石拓片、舆图等,暂不列入这次普查范围。所普查古籍,指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河北地方文献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二、普查内容与执行标准 古籍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 古籍普查执行标准:《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古籍普查规范》(wH/T21—2006)、《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22—2006)、《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wH/T23—2006)、《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4—2006)等。其中汉文古籍的定级,依据《古籍定级标准》执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标准执行。 三、实施步骤及方法 古籍普查保护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登记准备阶段(2012年11月-2012年12月):建立工作机构和保护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普查登记培训等。 (二)普查登记阶段(2013年1月-2013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及民间收藏古籍情况。 (三) 普查登记汇总阶段(2013年6月-2013年9月):对已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编目整理和汇总,上报普查成果。 (四)古籍征集(2013年10月-2013年12月):采取多种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集古籍,力求实现古籍征集的全面化、质量化。 1、捐赠: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 2、购入:对于个人所有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古籍文献资料,个人愿意出售的,视具体价值由双方酌定。 3、复制:如无法提供原件,可通过拍摄、静电复印等加工办法取得复制件。 (五)修复建库阶段(2014年1月-2014年5月):对破损古籍进行抢救修复,建立信息数据库,形成《迁安市古籍联合目录》。 四、普查流程 普查登记采用纸本表格或电子表格,该表按照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统一要求,由迁安市古籍保护中心制作分发。 古籍收藏单位/个人填写表格并校对后,汇总后提交迁安市古籍保护中心。迁安市古籍保护中心对收藏单位/个人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校、汇总,对古籍进行定级,制作成规范的数据格式文档,建立迁安市古籍信息数据库,形成迁安市古籍联合目录,并将有关数据提交唐山市古籍保护分中心或河北省古籍普查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机构 迁安市古籍普查工作由迁安市文广新局统筹规划,由市图书馆组织实施。设立古籍普查领导小组,聘任有关专家负责珍贵古籍的定级审核和普查咨询工作。市图书馆设古籍保护中心,为迁安市普查登记中心和培训中心,负责我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培训工作,按统一标准和教材培训普查人员,汇总古籍普查结果,建立迁安市古籍信息数据库,形成古籍联合目录,组织专家对古籍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定级、并汇总上报至唐山市古籍保护分中心或河北省古籍普查中心。 (二)工作经费 古籍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切实保证古籍保护中心的基础设施、人员培训、古籍征集、古籍修复与保护等必要开支。 迁安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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